古代审案行刑中令签之秘

古代审案行刑中令签之秘令签与令箭之分 令签和令箭虽仅有一字之差 但其用途却大不相同 令箭 主要用于军中 是旧时军中发令所用的小旗 杆头加箭镞 故而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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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令签与令箭之分

古代审案行刑中令签之秘

令签和令箭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其用途却大不相同。令箭,主要用于军中,是旧时军中发令所用的小旗,杆头加箭镞,故而得名。如清李渔在《巧团圆・全节》中写道:“﹝末持令箭上﹞小小一枝箭,发出如雷电,陵谷转沧桑,世界须臾变。” 它在军队中起着传达命令、调兵遣将的重要作用。而令签则是古代衙门中官员审案时所用。从外观上看,令箭通常比较瘦长,边缘上长刺位置有明显的凹陷;令签一般以竹、木削制而成,分火签与邢签两种。火签用于官员差遣衙役、书吏等人办差、催收钱粮、拘捕人犯等公干时使用;邢签则是官员下令对人犯施行斩首、站笼、邢杖、枷号、监禁等刑罚时使用。令箭主要在军队中发挥军事指挥的作用,令签则代表着县官、知府等官员在审案时的权力和威严。两者在不同的领域有着各自独特的用途,不可混淆。

二、令签的外观及种类

古代审案行刑中令签之秘

(一)外观与字样

令签通常有绿色和红色两种。其中,有的令签上面写有 “令” 字,简洁明了地传达出其作为命令凭证的作用。还有的令签分别置于 “执、法、严、明” 四个签筒内,这四个字代表着不同的含义和用途。“执” 字筒内放的是捉人的签子,相当于现在的逮捕证,为衙门抓捕犯人提供了明确的指令凭证。

(二)不同颜色的用途

绿头签主要有两种用途。一方面,用于派衙役拿人,当官员需要抓捕犯人时,便会抽出绿头签交给捕头,让其执行抓捕任务。另一方面,也可用于较轻刑罚,比如可能会用于打二十大板之类相对较轻的处罚。红色令签在古代有着特殊的象征意义。红色在传统文化中常象征吉祥,同时也被认为有避邪的作用。在判刑时,红色令签常被用于较重的刑罚,特别是死刑。当官员决定对犯人处以重刑时,便会将红色令签扔下,这一动作意味着最终的确定指令,不可更改。红色令签的使用,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反映了古代司法制度中对于严重犯罪的严肃惩处。

三、令签在审案中的作用

古代审案行刑中令签之秘

(一)代表威严

在古代衙门审案过程中,令签是长官发布命令时交给官差代表长官行使权力的重要凭证。盛放令签的签筒上醒目地写着 “XX 正堂” 几个大字,正堂即衙门正管事儿的知县或知府,是正印官,签筒为其专用发号施令之物。当人犯被带到大堂,长官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决策后,将相应的令签掷下,官差便依令行事。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令签代表着主人的威严,是长官权力的象征。它如同古代帝王的玉玺一般,具有不可置疑的权威性。

(二)震慑犯人

令签在审案中的作用与惊堂木类似,都是为了震慑犯人。惊堂木是心理上的威慑,而令签则是动真格的。当长官将令签往地下使劲一扔,“啪” 的一声,便是明确地告诉犯人要动刑了。在审案阶段,犯人若还没有完全招供,长官扔一根令签不行就扔十根,通过这种方式在动刑之前先把犯人吓得够呛。而且,令签落地,意味着 “覆水难收”,已经发出的命令不可收回。这不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宣告,更是从心理上给犯人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其明白违抗命令的后果。

(三)暗示刑罚程度

在县令面前,通常有不同的盒子放置令签,且令签颜色各异。这些颜色由浅到深,分别代表打的板数由低到高。比如,有的说法是置于 “执、法、严、明” 四个签筒内,“执” 字筒内放的是捉人的签子,相当于现在的逮捕证;其他三个筒分别放着白、黑、红三种颜色的签子,白签每签打一板,黑签每签打五板,红签每签打十板。衙役们必须懂得分辨这些令签的颜色,以便准确执行刑罚。这种通过令签颜色暗示刑罚程度的方式,既体现了古代司法的严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县令灵活掌握刑罚力度的权力。

四、令签的使用方式及影响

古代审案行刑中令签之秘

(一)掷签的意义

在古代审案过程中,“掷签” 或 “飞签” 有着重要的意义。正如拍惊堂木是为了引起众人注意,彰显威严,掷签也有着同样的目的,其声响 “掷地有声”,能够瞬间让公堂之上的气氛紧张起来。当令签落地,就如同泼出去的水,无法收回,意味着命令已经下达,必须执行。这种方式不仅让犯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即将面临的刑罚不可避免,也向在场的所有人宣告了县令的权威不容置疑。例如在《清稗类钞》记载的清朝顺治年间淄川无头尸案中,“甲叔不肯,飞两签下,再辩,又一签下,甲叔惧,应之而出。” 可见,掷签的行为在实际审案中确实起到了威慑犯人的作用。

(二)反映封建统治

令签的形式完全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尊严。在古代封建制度下,县令作为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代表着皇权对地方进行治理。令签的使用,使得县令能够迅速、果断地作出决策并执行刑罚,体现了封建统治的高度集权。然而,在朝堂上直接用刑这种方式在现代看来确实是不人道的。在封建时期,犯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一旦县令扔下令签,犯人便只能被动地接受刑罚,没有任何申诉的机会。这种做法反映了封建统治的残酷性和不平等性。

(三)特殊的打板子技巧

清末的一些小说家记载了衙役训练打板子的特殊技能。他们一般会在市场上买一块豆腐,然后把豆腐放在一个木板上,再拿小板子打上去。训练的时候只准有响声,但是却不能把外面打破,等到打完豆腐的内部全部烂掉了,而外面却还是整整齐齐的,这个就叫做打板子高手。这种训练方式充分展示了当时刑罚执行的复杂性和技巧性。衙役们需要根据县令的意图来掌握打板子的轻重。有时候县令只是想震慑囚犯,而并不是要让他真正受苦,那么这时候衙役就会打得啪啪响,却根本伤不到皮肉。而如果有些人得罪了县令,县令便想公报私仇,这种情况下衙役就会打得外面看不出来任何青肿,而犯人却痛得痛不欲生。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刑罚执行并非完全依据法律条文,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县令的个人意志,进一步反映了封建统治下司法的不公正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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