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案重审开庭,称在胁迫下签承诺,律师称并未胁迫,李用失效身份信息应诉应惩戒

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案重审开庭,称在胁迫下签承诺,律师称并未胁迫,李用失效身份信息应诉应惩戒11月25日上午9时,历经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备受关注的李亚鹏公司被控欠款4000万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再审开庭。此前,李亚鹏方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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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上午9时,历经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备受关注的李亚鹏公司被控欠款4000万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再审开庭。此前,李亚鹏方面败诉。

“案件属于欠款不还,商业纠纷,这次庭审是线上开庭审理,估计李亚鹏本人也不会参加庭审,因为前面的一审、二审,他都没有出过庭,他的律师应该会出庭。”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聂敏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作出上述表示。

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案重审开庭,称在胁迫下签承诺,律师称并未胁迫,李用失效身份信息应诉应惩戒

>>>欠款纠纷

一审二审败诉 至今未说何时还欠款

“李亚鹏的公司涉及的4000多万欠款,主要是做云南丽江的一个地产项目。”北京某公司负责人向华商报记者证实,2015年的一审和后面的二审,李亚鹏方面败诉,“这不是单纯欠款产生的债务纠纷,我们催收遇到麻烦以后,他有律师函回复。”但最近这段时间没有和李亚鹏方面有过联系,“也没有见过面,他的公司也没说过什么时候清还这笔欠款。”

聂敏律师告诉华商报记者,纠纷起因源于李亚鹏的公司在云南丽江投资地产项目,“他和北京某公司都属于这个项目的股东,是一个保底投资款,属于股东之间的欠款纠纷,实际上说是到期债权纠纷,是李亚鹏的欠款。”

>>>无效身份

列限制高消费名单 关联不到户籍信息

北京某公司负责人介绍,二审败诉之后就进入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李亚鹏的身份和系统不匹配。“他没有履行义务,我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把他列入‘限制高消费’的名单,法院要给他上限制高消费名单,他的名字和他的身份证号码,实际上没有这个人,系统里出不来。”

聂敏介绍,2015年底朝阳区法院一审后,李亚鹏方面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被判败诉后,2018年案子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告诉我,要把他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但关联不到他这个人的户籍信息。2018年李亚鹏到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我们提出这个问题之后,他才把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拿出来,第一次用香港居民的身份信息。”

聂敏介绍,“李亚鹏在一审、二审应诉的时候,一直拿的是已经注销的无效的新疆户籍信息,并且委托了律师去应诉,执行法官要强制执行的话需要加他新疆的户籍嘛,当时也没想到他已经变更了,户籍信息对应不上他这个人,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参与司法活动不诚信的行为,他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有效正确的身份信息,因为个人户籍信息挺重要的,这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

聂敏表示,再审时李亚鹏披露了他的中国香港籍身份,在剩下的法定程序里,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应该适用涉外的民事诉讼程序。“这跟一般普通的民事商事案件相比,没有审限限制了,一般的民事商事案件,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话是6个月,如果是简易程序是3个月,但涉外程序没有审限约束,案子理论上有可能被无限期拖延。”

>>>录音证据

“李亚鹏是自愿的 并非被我们所胁迫”

法院相关判决显示,本案一审、二审均判李亚鹏方败诉。此前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被告李亚鹏说只要原告愿意借钱,他怎么样都行,但李亚鹏后来表示自己是“被胁迫”才签约。

北京某公司负责人向华商报记者证实,确实有这个录音,“因为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后,他贱卖了股权,对我们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所以我们当时是不同意,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当时在审理时我们出示了这个证据,实际上是为了证明李亚鹏是自愿的,并不是被我们所胁迫的,因为他一直说我们在胁迫他。”

聂敏表示,这个录音展现的是李亚鹏说只要签署相关文件,他怎么样都行。

>>>没有理由

法院未列明法律依据 案件就发回重审

“我们在2016年诉讼当中保全了他账户的一些现金之外,在执行过程当中,他没有其他的什么资产。”谈及4000万欠款归属很明确,为什么会经历一审、二审再审,聂敏表示:“这个问题特别关键,一审、二审都是我们胜诉,再审是在北京市高院,但北京市高院就没有列明法律依据就发回重审了。”

聂敏介绍,“发回重审一定要有强烈的理由,或者有新的证据,有新的事实依据,或者要有法律适用错误等才可以的,北京市高院就是发回重审,没有写明依据。”聂敏表示,再审是李亚鹏方面提出的申请,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北京某公司肯定不会提出,“因为一审、二审都是我们胜诉,实际上只是一个欠款,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没有什么太大的事实争议,但这个案子之所以拖这么久,就是因为北京市高院发回重审。”

>>>申请再审

李亚鹏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华商报记者看到,李亚鹏和哥哥2018年3月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书显示,作为再审申请人,兄弟俩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字,被申请人是北京某公司。

李亚鹏方面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没有取得利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可被申请人对公司4000万元到期债权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抽逃出资行为,二审法院否定了被申请人对公司4000万元到期债权,也否定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则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4000万元就失去法律基础,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签订支付4000万元的《承诺函》,就存在敲诈勒索的嫌疑,请求北京市高院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撤销北京市三中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们向法院提出本案中应当重视诚实信用原则问题,该原则在商事活动和民商事法律中都是‘帝王条款’。”11月25日,庭审结束后,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委托的代理人聂敏律师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使用失效身份信息应诉,浪费了很多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和当事人的时间参加了两三年连身份信息都不准确的庭审,法院应该对其行为进行惩戒。李亚鹏方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提出自己签署的商业文件是被胁迫的,甚至被敲诈勒索的,这也是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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