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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到了清代时,各项制度已经十分完善,最近正好在查阅清代乡试史料的时候,发现了一些有用的知识点。御史借此机会与诸位来聊一聊各省乡试中的“场官”。
所谓的“场官”,是指考场中负责各项考务管理的官员,与负责阅卷的考官分工不同。文献中也将场官称为“闱官”或“入场官员”,场官涵盖的种类很多,包括监临、印卷、受卷、弥封、誊录、搜检等。
先来说场官一把手监临
乡试和会试主抓考场事务的最高官员分别称监临、知贡举,因本章主要讲得是乡试,所以知贡举以后有机会再单说。
各省乡试之监临,为考场中职务最高者,负责总览场务,除了主考官和同考官以外,考场所有的执事官员皆有监临节制。
清初时,各省乡试之监临,都是从都察院派出专员担任,官名为巡按御史。顺治初年,巡按御史一职被裁撤,康熙时期经过议准,凡以后乡试之监临,不再从京师委派,以各省巡抚充任。应该说,乡试监临的级别还是很高的。
康熙初年,江南省分为江苏、安徽二省,但是这两个省份的乡试都在江南贡院举行,而且江南贡院与试的考生数量很大,所以从康熙朝一直到乾隆初年,江南乡试的监临以江苏巡抚、安徽巡抚充任。
乾隆十七年出台了一个新规定,如果督抚同城的情况下,仍由巡抚充任监临;而督抚不同城的,便以布政使或按察使为监临。
不过这项新规定没有得到执行,朝中大臣们认为布政使、按察使平日分管的事务太重,如果担任监临,那么就会耽误行政事务,而且布政使、按察使不足以约束兵丁。
经过讨论达成共识,即无总督之省份,仍由巡抚担任监临,只是三场考试过后,巡抚即可出闱不必全程负责,巡抚出闱后,委派抚标中军驻扎贡院,巡逻稽查,以昭严肃。
不过,四川、甘肃由于不设巡抚,故而以总督为监临,如果总督因事无法入闱,则要奏请朝廷派员代办;江苏、安徽两省,由于在同一贡院,所以实行轮流制,即江苏巡抚和安徽巡抚每隔一科分别充任监临。
考场提调、监试官
各省乡试提调官,地位仅次于监临,负责统筹安排考场内各项事务,以及节制兵丁,搜检士子等。
提调官初制定二员,一正一副。康熙二年题准,提调官用布政使司官二员,如布政使为监临,则以按察使充提调官;如以按察使为监临,则以分守道或分巡道为提调。
雍正七年朝廷发布上谕,认为布政使、按察使统管全省之钱粮、刑名,如果入闱一月有余,地方公务将难以办理,于国于民多有不便。
雍正帝决定从这一年乡试开始,各省乡试皆以道员一人为提调,一人为监试。至此,乡试提调官形成定制,即各省乡试,由督抚于该省道员内选出科甲出身之道员充任提调;如道员内无科甲出身者,则仍以科甲出身之两司官(指布、按二司之属官)派充。
乡试监试地位排在第三,具体分为内监试、外监试。内监试也称内帘监试,主掌纠察阅卷事务,属内帘官;外监试称外场监试,主掌考场纪律,属外帘官。
顺治时期,各省乡试设监试二员,一正一副,均属外帘官。康熙二年更定,监试用按察司官二员。如果按察使为监临,则以分守道或分巡道为监试。
雍正七年,停止布政使、按察使入闱,监试改为一员,以道员充任,其选拔方式与提调同,规定必须是科甲出身。
至于印卷、受卷、弥封、誊录、搜检等低级场官,则由各省督抚奏清,在该省进士、举人出身之知县中选任。
需要说明的是,顺天乡试场官与其他省份不同,最早的时候是以顺天府尹为监临。
乾隆五十二年形成定制,顺天乡试监临,由科甲出身之满汉侍郎,以及三品京卿以上中请旨开列,派满、汉各一员。顺天乡试之提调官,则一直都是顺天府丞充任;监试官多有变化,大多数时候为巡察御史充任。
顺天乡试级别路高于其他各省,所以除了设置考官、场官以外,还仿会试例,设搜检王大臣、稽查大臣、弹压大臣,等等,此三个职务,一般由在京八旗高级军官担任,节制场内、场外之官兵。
清代的乡试制度十分严格,虽然我们也能经常看到许多舞弊行为,但总体而言,有清一代出现乡试、会试舞弊的情况十分少见,仅有个位数。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极少数的特例,而否定清代的乡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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