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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用电负荷(MD)即最大需量是如何计算的?
有功电表以连续15分钟稳定最大负荷记录作为本月实际负荷的最大值,且只进不退,按此值对照最大需量进行收费。所以哪怕一个月中,只有15分钟的负荷超出契约负荷,其余时间负荷都很低或者根本不用电,则全月的基本电费就按最高负荷收费。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执行暂拆;
2、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3、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用。上述手续完成后,电费申报三宏能源卢134容1676改4567需供电企业应在五天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
4、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主),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或过户;
2、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
3、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第三十条 用户分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手续;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第三十一条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第三十二条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用户改压(因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2、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时,改压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准差额的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3、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
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3、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第四章 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公用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条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第三十九条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
1、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4、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6、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7、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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