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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读者询问:“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对业绩的金额进行要求,这是合理的吗?”
作为招标人,希望将项目交给一家有实力的供应商,这是人之常情,而要从众多选择中判断出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最快速最保险的就是看两样东西:一看资质,二看业绩。
在不能对资质进行太多要求的情况下,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十分常见,但这是否合理却难以界定,为了解答大家的疑问,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投标中的业绩问题:
1、可否将业绩金额作为资格要求?
2、特定金额的业绩可以作为评分标准吗?
3、业绩不够的企业如何接项目?
一、可否将业绩金额作为资格要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将业绩作为特定资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项目要求业绩并不是争议点,真正引起争议的是要求“特定金额”的业绩是否合理,举个例子,500万的项目,要求投标人有过1000万及以上的业绩,这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当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时,可以视为歧视性条款,这在法律中是明确禁止的。
二、特定金额的业绩可以作为评分标准吗?
如果要求的金额脱离项目实际需要,就会被视为歧视条款,无论作为资格要求还是作为评分标准都站不住脚。那如果业绩要求的金额符合实际需求,是否可以作为评分标准呢?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为回答这个问题,雷达君查询了财政部对相关案例的判定:
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六十三号)中投诉事项为:该项目的评分标准中“近3年充气式移动球幕影院类似项目,项目合同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每项得1分,此项最多不超过5分”,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而财政部的处理决定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业绩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该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由此可见,将合理的业绩要求作为评分项甚至加分项是可行的,不属于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三、业绩不够的企业如何接项目?
业绩是很多新成立企业心中的痛,还没有足够业绩的企业,可以先从小活做起。
大部分大型项目,在公布中标结果后,总包单位都需要寻找分包,特别是工程行业,将其中的某个部分包出去是极其常见的;大批的货物采购项目也会出现总包向同行采购的情况,所以除了关注市场上的招标信息,还要关注行业内的中标动向。
不知从何下手的朋友可以下载招标雷达,输入关键词就能搜到大量最新的招标和中标信息,有了这些信息,行业内中标的单位及联系方式你都能知道,和他们接洽,突出自己的服务或价格优势,争取帮他们做项目的某一部分,做的时间长了自然业绩就有了。
除此之外,大家还可以利用招标雷达提供的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单位提前建立好联系,重要的是态度要诚恳,一些招标项目虽然未必有机会,但也可以去混个脸熟。和客户熟悉后,获得机会的可能性自然大得多。
总的来说,即使没有业绩,企业同样可以承接项目,只是这对企业的情报收集分析能力和商务能力会有更高的要求。但机会从来都不是等出来的,与其抱怨招标单位设立资质要求,不如尽早行动,积极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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