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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机构大多将终末消毒、保洁、垃圾回收等工作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产生了新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例如,“劳务派遣”在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场所,就使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能有更多时间从事自己的放射诊疗工作,对提高工作效率来说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
但是,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场所存在着较大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风险,特别是在核医学科,由于是开放性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更大,甚至有发生内照射的风险!如果这里的务工人员对放射性危害认知模糊,并且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清晰,就会出现“管理真空”,势必埋下危害务工人员健康安全的“定时炸弹”。
保洁员缺乏基本防护知识
近期,卫生监督机构在对某市某三甲医院的核医学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就发现保洁人员在进入核医学病房工作时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工作过程中也未采取必要的个人放射防护措施,当卫生监督员对其询问时,发现保洁人员田某缺乏基本的放射防护知识,根本不知道核医学科有哪些危害,也不了解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更不清楚应该如何进行个人防护。
经卫生监督员的延伸检查,这种情况在该市几家三甲医院的核医学科均普遍存在,能够反映当前医疗机构第三方“劳务派遣”市场劳动者保护的现状。一些医疗机构,将本应局限于内部的职业病危害,通过多层次外包、转包等形式,转移到不具备防护知识和防护条件的其他第三方用人单位和务工者个人,务工者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扩散”。针对这种乱象,如何加强监督管理成了当务之急。
临床核医学发展迅速
近年来,我国临床核医学发展迅速,核医学的诊断与治疗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医疗机构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将核医学科保洁工作委托出去,有利于医院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管理成本。而核医学工作场所是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场所,甲癌病区使用的碘 131 I核素易挥发到空气中形成放射性气溶胶,对工作人员及公众造成内照射危害,危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必须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2021 年 5 月 1 日实施的《GBZ120-2020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就明确了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浓度的监测要求。
2021 年 3 月份颁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将环境治理业确定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风险行业(行业编码N772);《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明确环境治理业分类包括:危害性废物治理(代码7724,指对制造、维修、医疗等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等活动)、放射性废物治理(代码7725,指对生产及其他活动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等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中,均有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为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务工人员被派遣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在实际工作中,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存在着责任承担混乱的情况,或者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不清楚各自应承担的对劳动者保护的责任义务,以至于务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的劳动保护权益未获得切实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否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在医疗机构核医学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应将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内容纳入相关评价内容,同时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时,更应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标准,确保《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护条件”落实到位。
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局部多点聚集性疫情的发生,一次次敲响着严防严控的警钟。医疗机构作为疫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更要持续做好医疗救治与院感防控工作,以“零容忍”态度守住“零院感”底线。同时也更应依法加强保洁等第三方服务的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强化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及重点人群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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