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普法100篇之十六 代理

民法典普法100篇之十六 代理民法典之十六(代理)法务咨询特别号 第七章 代 理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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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十六(代理)

法务咨询特别号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节内容没有新增,但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比如第161条的第一句话就做了改动,原来规定的是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活动,现在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活动。按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等(详见民事主体章),这一改变不仅仅是主体范围的扩大,更是赋予了所有民事主体的委托权,所以民事主体均有权委托他人代理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如采用以前的表述,除公民、法人外,其他的民事主体或许会失去委托权,即所有的民事活动必须亲力亲为,这对其他民事主体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立法愿意。

代理好理解,像中介服务,律师服务等,都是代理。这是委托代理。还有法定代理,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法定的代理人,还比如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法定代理。代理有例外,就是第161条第二句话,必须亲力亲为的不能代理,比如必须本人进行的学习,劳动,比如一些认证行为等,这类活动不得代理,即使代理了,也是无效行为。

最后说一下代理人赔偿。第164条的规定,明确了不当代理的赔偿,但对承担责任的范围没有规定,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可能,一是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是对责任的承担仅以代理费为限,这两种观点都有弊端,都会产生对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不公的可能,明确科学,合理的赔偿范围,才能减少类似纠纷,才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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