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规定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规定《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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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是,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二是,如何界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某公司安排的上门服务,上门服务人员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一般将按《民法典》第1191条的用人单位规定处理。

三是,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纠纷,按照《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四是,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的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五是,本条不包括因承揽合同履行致人损害的情形,承揽合同侵权应按照《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处理。承揽关系,主要是产品数量、内容、质量、价款方面的交易,法律性质是承揽合同关系。而劳务关系,主要是提供劳务服务,法律性质是服务合同关系。

六是,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七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而,本法规定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侵权责任规定

主要观点来源于: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版,第111-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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