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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对金融支农的影响:抑制还是促进?
——来自农信社改制农商行的证据
一、引言
根据金融深化理论,金融市场化可以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Mckinnon,1973;Shaw,1973)。但农业部门风险高、收益低(Bai et al.,2006),如果由市场来配置金融资源,金融机构是否会出于盈利目的,而进一步降低支农力度?汪昌云等(2014)使用1999~2009年固定观察点数据,发现中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降低了农户的正规信贷可得性。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认为金融市场化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不是单向的、静态的(Hellmann et al.,1997、2000),由于金融深化理论建立在完全信息和完全竞争等假设条件之上(Arestis and Demetraides,1999),而这些条件在现实世界中很难满足,所以金融市场化并不一定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金融市场化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取决于一个地区的现实条件,最优的金融市场化程度应该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Huang and Wang,2011;余静文,2013)。汪昌云等(2014)一文的理论分析建立在“农业部门相对于工商业部门投资回报率低,农户信贷信息不对称严重、交易成本高”基础上,这与21世纪前期中国的现实情况是相符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部门的相对回报率在上升,农村信贷条件也得到优化,现阶段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对金融支农的影响方向尚不确定。更进一步,我们亟需构建一套理论框架,从而涵盖不同发展阶段,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对金融支农的影响。
本文以2010~2016年982家农村信用社(简称农信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行)为样本,利用农信社转制农商行后市场化程度提高这一“准自然实验”,对研究假说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第一,农信社转制显著提升了其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即现阶段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有效促进了金融支农,动态效应检验发现,改革的作用具有持续性,但是涉农贷款增加的主要受益对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通农户融资困境仍然没有缓解。第二,农信社改制后贷款结构的调整是符合其比较优势的,改制后贷款利润率没有下降。第三,农信社改制对金融支农的影响与所处的发展阶段息息相关,农信社所在地区的农业与工商业部门发展差距越小,农信社改制对金融支农的促进作用越大。
本文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构建了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对金融支农影响的动态分析框架。虽然已有研究对金融市场化对经济增长的动态影响进行了系统分析(余静文,2013),但是尚未有研究关注金融市场化对金融支农的动态影响,本文丰富了这一方面的理论分析。第二,本文利用农信社改制后市场化程度提高这一“准自然实验”,能够更加好的识别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对金融支农影响的因果关系。已有研究中,余静文(2013)、王勋等(2013)参考Abiad et al.(2009),利用信贷管制、利率管制等7个子指标加权构造金融抑制指标;汪昌云等(2014)利用樊纲等发布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数”来衡量市场化水平。利用上述金融市场化指标来衡量金融市场化水平,难以解决内生性问题,本文利用农信社转制农商行后,自主经营权扩大,受到的政府干预减少这一“准自然实验”,能够更好的捕获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的外生变化,从而更好的识别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对金融支农影响的因果关系,为本文的理论提供实证支持。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假说
(一)制度背景
2010年监管层确立了农信社股份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新一轮的产权改革正式启动。各省把农信社股份制改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改革的具体任务目标和时间表,农信社改制的进程明显加快(周立,2020)。截至2017年底,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数达到1262家,农村合作银行剩余33家,农村信用社剩余965家。
地方政府通过组建省联社,来对农信社、农商行进行管理。省联社掌管农信社的人事权、财务审批权和业务指导权,损害了农信社的经营自主权。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后,省联社对农商行的管理更为宽松,并且农商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抵抗省联社干预的能力增强,经营自主权扩大。
(二)理论假说
本文聚焦于农村金融机构,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在经济发展早期,农业部门与工商业部门发展差距较大,农业部门信贷条件较差,此时进行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金融机构为追求利润,会降低金融支农力度;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农业部门与工商业部门发展差距有效缩小,农业部门信贷环境得到优化,此时进行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给予金融机构更多的自主经营权,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目标下会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假说1:农信社所在地区的农业与工商业部门发展差距越小,农信社改制对金融支农的促进作用越大。
近年来,我国农业部门得到长足发展,订单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新业态不断涌现,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不断上升,农业与工商业部门的发展差距显著缩小。在中央政府对三农的大力扶持下,城乡一体化成效显著,城乡收入差距显著缩小(欧阳志刚,2014)。因此,本文认为现阶段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有助于促进金融支农。
假说2:现阶段,农信社改制有助于促进金融支农。
假说3:农信社改制后贷款结构的调整是符合其比较优势的,改制后贷款利润率不会下降。
虽然现阶段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有助于增加金融支农,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农业经营主体都将直接获益。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的推进,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差距逐渐扩大,由于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土地经营规模、农业设备投入、政府支持、经营收入等方面要优于普通农户,而农业设备可作为贷款抵押品,经营收入、政府支持是金融机构放贷时重要的参考指标,因此新型经营主体更容易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是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主要发放对象,普通农户仍然较难获得银行贷款。
假说4:农信社改制后,会减少非涉农贷款供给,增加涉农贷款供给,但涉农贷款增加的主要受益对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通农户融资困境仍然没有缓解。
三、实证策略及数据描述
(一)变量的选取
1、被解释变量。本文对金融支农水平进行了细致的考察,既包括金融支农的“数量”: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农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涉农经济组织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也包括金融支农的“价格”:贷款利润率。
2、核心解释变量。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在这里,相当于经典双重差分方法中的交乘项,若农信社在年改制,则取值为1,否则为0。
(二)实证设计
农信社改制农商行,是一个在各个地区逐渐试点推广的过程,本文运用双重差分的方法来考察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对金融支农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
本文样本数据来自多个数据库,其中银行特征变量来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县经济特征变量来自于《中国县域统计年鉴》;农业与工商业部门发展差距,本文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来衡量,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四、实证结果
(一)农信社改制对支农水平的影响
实证结果显示:农信社改制农商行显著提升了涉农贷款占总贷款比重,即现阶段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能够促进金融支农。这意味着,现阶段在全国层面深化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平均来说会促进金融支农。但是具体到某一特定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能否促进金融支农存在异质性。将全国的农信社样本分为东中部省份样本和西部省份样本,发现东中部地区农信社改制后,支农水平显著提升;但是西部地区农信社改制之后,支农水平没有显著变化。
(二)农信社改制对贷款业务结构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农信社改制对农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没有显著影响,但是对涉农经济组织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非涉农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有显著的负向影响。由于普通农户在土地经营规模、农业设备投入、政府支持、经营收入等方面很难满足银行业贷款的要求,而新型经营主体则更为适合做贷款主体,因此农商行加大了涉农经济组织贷款的供给,对普通农户贷款的供给则没有显著增加。
(三)农信社改制对贷款利润率的影响
农信社改制之后,增加涉农贷款供给,其贷款利润率也没有发生下降。说明农商行完全可以通过发挥自己的“软信息”优势,在农业部门获得不低于工商业部门的贷款收益。
(四)不同发展阶段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对金融支农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农信社改制对金融支农的作用受到农信社所在地区农业与工商业部门发展差距的影响,农业与工商业发展差距越小,农信社改制对金融支农的促进作用越大。异质性分析发现,不论一个地区处于什么发展阶段,农信社改制对农户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都没有显著影响;但是农业与工商业部门发展差距越小,农信社改制对涉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越大。
五、稳健性检验
第一,本文参考Jacobson(1993)做法,采用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发现在农信社改制之前,处理组与控制组满足平行趋势,符合双重差分方法使用的前提条件。第二,本文核心解释变量——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的变异来自两个方面:改制的农信社与未改制的农信社,先改制的农信社与后改制的农信社,本文通过删除2016年仍未改制的农信社样本,缓解遗漏变量问题。第三,本文进行了PSM-DID检验。第四,针对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存在差异,本文通过分样本回归进行了稳健性检验。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2010~2016年982家农信社和农商行为样本,利用农信社转制农商行这一“准自然实验”,分析了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对金融支农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对金融支农的影响取决于一个地区的农业与工商业部门的发展差距,发展差距越小,市场化改革对支农水平的促进作用越大。现阶段,以农信社改制农商行为代表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了金融支农,但是普通农户的融资困境没有得到改善。
本文的政策启发是:第一,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对金融支农的影响与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因此需要把握好改革的时间点,现阶段我国城乡发展差距显著减小,深化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有助于促进金融支农。第二,普通农户在传统小农经营模式下,很难满足银行贷款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发展机会、抵押品等方面条件更为优越,更容易满足银行的贷款要求。因此,应适度推动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引导小农通过农民合作社等方式进行组织化生产,实现农业经营方式与银行贷款要求的对接,为“资本下乡”创造条件,从而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对于难以实现规模化、组织化生产的弱势小农,其融资困境难以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还需要政策的适度干预或通过财政手段来解决。
原文刊发:《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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