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检测报告

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检验检测报告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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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检测报告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年版)审查要点:

申请项目类别涉及的典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体系文件包含检验检测报告的固定格式。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信息能有效支撑对应出具的报告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标题、唯一性标识、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公章、授权签字人识别、客户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样品的识别、样品接收时间和检验检测时间、签发时间、存在抽样时的抽样信息和存在分包时的分包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如果使用电子签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2021修正案)》: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四、《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五、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5.20 结果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标识;

h) 检验检测的日期。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或抽样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 (适用时);

l ) 检验检测机构不负责抽样(如样品是由客户提供)时,应在报告或证书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客户提供的样品;

m) 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

n) 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4.5.21 结果说明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当测量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需要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报告或证书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或证书中应有免责声明。

4.5.22 抽样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 意见和解释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 分包结果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

4.5.25 结果传送和格式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 修改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六、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7.8 报告结果

7.8.1 总则

7.8.1.1 结果在发出前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7.8.1.2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并且应包括客户同意的、解释结果所必需的以及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实验室通常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结果(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所有发出的报告应作为技术记录予以保存。

注1: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有时称为检测证书和校准报告。

注2:只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报告可以硬拷贝或电子方式发布。

7.8.1.3 如客户同意,可用简化方式报告结果。如果未向客户报告7.8.2至7.8.7中所列的信息,客户应能方便地获得。

7.8.2 (检测、校准或抽样)报告的通用要求

7.8.2.1 除非实验室有有效的理由,每份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a) 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或“抽样报告”);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c) 实施实验室活动的地点,包括客户设施、实验室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

d) 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的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

f) 所用方法的识别;

g) 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

h)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

i) 实施实验室活动的日期;

j) 报告的发布日期;

k)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l) 结果仅与被检测、被校准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

m) 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

n) 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

o) 报告批准人的识别;

p) 当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所做的清晰标识。

注:在报告中声明除全文复制外,未经实验室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可以确保报告不被部分摘用。

7.8.2.2 除客户提供的信息外,实验室应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以明确标识。此外,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当实验室不负责抽样时(如样品由客户提供),应在报告中声明结果适用于收到的样品

7.8.3 检测报告的特定要求

7.8.3.1 除7.8.2所列要求之外,当解释检测结果需要时,检测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a) 特定的检测条件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与要求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见7.8.6);

c) 适用时,在下列情况下,带有与被测量相同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或与被测量相对形式的测量不确定度(如百分比)

——测量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

——客户有要求时;

——测量不确定度影响与规范限的符合性时。

d) 适当时,意见和解释(见7.8.7);

e) 特定方法、法定管理机构或客户要求的其他信息。

7.8.3.2 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当解释检测结果需要时,检测报告还应满足7.8.5的要求。

7.8.4 校准证书的特定要求

7.8.4.1 除7.8.2的要求外,校准证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a) 与被测量相同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或与被测量相对形式的测量不确定度(如百分比);

注:根据ISO/IEC指南99,测量结果通常表示为一个被测量值,包括测量单位和测量不确定度。

b) 校准过程中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条件(如环境条件);

c) 测量结果如何实现计量溯源性的声明;

d) 如可获得,设备被调整或修理前后的结果;

e) 相关时,与要求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见7.8.6);

f) 适当时,意见和解释(见7.8.7)。

7.8.4.2 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当解释校准结果需要时,校准证书还应满足7.8.5的要求。

7.8.4.3 校准证书或校准标签不应包含对校准周期的建议,除非已与客户达成协议。

7.8.5 报告抽样——特定要求

如果实验室负责抽样活动,除7.8.2中的要求外,当解释结果有需要时,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品或物质的唯一性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商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以及序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图示、草图或照片;

d) 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e) 抽样过程中影响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评定后续检测或校准测量不确定度所需的信息。

7.8.6 报告符合性声明

7.8.6.1 当做出与规范或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时,实验室应考虑与所用判定规则相关的风险水平(如错误接受、错误拒绝以及统计假设),将所使用的判定规则形成文件,并应用判定规则。

注:如果客户、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判定规则,则无需进一步考虑风险水平。

7.8.6.2 实验室在报告符合性声明时应清晰标示:

a) 符合性声明适用的结果;

b) 满足或不满足的规范、标准或其中条款;

c) 应用的判定规则(除非规范或标准中已包含)。

注:详细信息见ISO/IEC指南98-4。

7.8.7 报告意见和解释

7.8.7.1 当表述意见和解释时,实验室应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发布相关意见和解释。实验室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

注:注意区分意见和解释与GB/T 27020中的检验声明、GB/T 27065中的产品认证声明以及7.8.6中符合性声明的差异。

7.8.7.2 报告中的意见和解释应基于被检测或校准物品的结果,并清晰地予以标注。

7.8.7.3 当以对话方式直接与客户沟通意见和解释时,应保存对话记录。

7.8.8 报告修改

7.8.8.1 当更改、修订或重新发布已发出的报告时,应在报告中清晰标识修改的信息,适当时标注修改的原因

7.8.8.2 修改已发出的报告时,应仅以追加文件或数据传送的形式,并包含以下声明:“对序列号为×××(或其他标识)报告的修改”,或其他等效文字。这类修改应满足本标准的所有要求。

7.8.8.3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报告时,应予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八、GB 55032-2022《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3.4.4 检测机构应独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3.4.4条文解释:本条旨在规范检测单位的质量控制,强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独立性与正确性,为达到要求,应排除技术干扰及其他影响因素。检测试验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本条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弄虚作假,对工程施工质量造成隐患。

3.4.5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4.5条文解释:本条强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科学、规范、真实,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这是保证检测报告有效的重要措施;虚假报告的主要情形包括: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4.2.3 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九、JGJ 190-2010《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3.0.8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3.0.8条文解释: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最重要的依据,为了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检测数据必须准确、可靠;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检测机构是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上述责任,故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5.7 检测试验报告

5.7.1 现场试验人员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

5.7.2 检测试验报告的编号和检测试验结果应在试样台账上登记。

5.7.3 现场试验人员应将登记后的检测试验报告移交有关人员。

5.7.4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5.7.4条文解释: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当出现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其检测试验报告的意义更为重要。但部分施工人员出于种种原因,特别担心工程质量不合格会受到处罚或影响工程验收等,采取了抽撤、替换或修改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违规做法,掩盖了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后果极其严重,必须加以制止,故本规范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5.7.5 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需要修改时,应由现场试验人员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涉及见证检测报告送检信息修改时,尚应经见证人员同意并签字。

5.7.5条文解释:检测试验报告的数据结论由检测单位给出,检测单位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得进行修改。但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则是由现场试验人员提供,由于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差异和个人工作能力的不同,当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填写不全或出现错误时,允许对其进行修改,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审批后实施。本条是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检测试验报告中送检信息不全或出现错误时,对检测试验报告进行修改而提出的具体要求。

5.7.6 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GB 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4条文解释: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明确了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强调了检测报告的重要性,必须达到真实、准确、科学、规范。

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4.4.10条文解释: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规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要科学、规范、真实,严禁出具虚假报告,这是保证检测报告有效的重要措施;并列出了虚假报告的主要情形。

5.5 检测报告

5.5.1 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5.1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公示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5.2 检测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检测委托的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3、第E.0.4条的规定。

E.0.3 试验室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测报告名称;

2 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3 报告的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4 试样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5 试样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代表批量;

6 试样的说明和标识等;

7 试样的特性和状态描述;

8 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

9 检测数据及结论;

10 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等;

11 检测、审核、批准人(授权签字人)不少于三级人员的签名;

12 取样单位的名称和取样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

13 对见证试验,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

14 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及通信信息。

E.0.4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委托单位名称;

2 委托单位委托检测的主要目的及要求;

3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类型、规模、施工日期、竣工日期及现状等;

4 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名称;

5 被检工程以往检测情况概述;

6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依据的标准;

7 抽样方案及数量(附测点图);

8 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9 检测项目的主要分类检测数据和汇总结果;检测结果、检测结论;

10 主要检测人、审核和批准人的签名;

11 对见证检测项目,应有见证单位、见证人员姓名、证书编号;

12 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通信信息;

13 报告的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5.5.2条文解释:本条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统一格式。A4纸打印,检测报告纸张不宜小于70g,页边距宜为上、下为25mm、左30mm、右20mm,多页的应有封面和封底。室内检测报告的内容可参照本规范附录E第E.0.3条的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报告的内容可参照本规范附录E第E.0.4条的规定。

5.5.3 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5.5.3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编号,按年度、工程项目连续编号,每年中不得空号、重号,不得有改动等。

5.5.4 检测报告至少应由检测操作人签字、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发,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

5.5.4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出报告的程序。要有检测人签字、检测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CMA”等标识章。多页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表示检测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5.5 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及领取人等。

5.5.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的发放登记、份数、领取人签名的事项,表示检测报告工作的严密性。

5.5.6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2 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 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5.5.6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结论的具体要求。

5.5.7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5.5.7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不合格项的处理要求。

十一、CNAS-CL01-A018:202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7.8 报告结果

7.8.2.1 建设工程检测报告,除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对检测对象、检测过程等进行具体描述,如果涉及抽样或见证等情况,需要注明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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