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账号系列26:合作方式与账号归属

平台账号系列26:合作方式与账号归属继续看昨天案例中有关小红书账号归属的问题。MCN签主播时,合同约定通过新注册SNS账号直播带货,但实际履约时没有注册新账号,而是直接用主播签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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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账号系列26:合作方式与账号归属"

继续看昨天案例中有关小红书账号归属的问题。

MCN签主播时,合同约定通过新注册SNS账号直播带货,但实际履约时没有注册新账号,而是直接用主播签约前就注册的账号。纠纷发生后,MCN依据合同主张相关账号权利,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案涉账号不是双方在合同中所说的“新注册SNS账号”,未落入合同约定范围。

公司主张账号权利的主要依据是《KOL经纪合约》第四条“SNS平台账号管理”条款:

  • 第4.1款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安排重新开设的SNS平台账号由甲方负责注册,该等账号已经注册后即归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授权乙方使用;”
  • 第4.2款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4.1条所述本协议签署前已注册的SNS平台账号的管理权、使用权由双方共同享有,乙方自行发布与个人形象企划有关的图片、视频,如乙方所发布的内甲方认为不利于双方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删除相关内容,甲方可出于推广、宣传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4.1条所述签署前已注册的SNS平台账号。”

甲基于以下理由,辩称自己享有小红书账号的唯一合法使用权,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 从合同约定看,小红书账号系甲个人账号,与本次合作无关:

1)小红书号是甲在签约前独立注册、独立运营的,《KOL经纪合约》未明确约定小红书号是双方的合作账号;

2)《KOL经纪合约》第四条第2款约定,甲同意4.1条所述本协议签署前已注册的SNS平台账号的管理权使用权由双方共同享有,但是协议没有写明双方合作运营小红书账号。

(照理说基于已有账号的合作更需要注意账号信息的披露和运营管理中的实际控制,但实务中“合同模版约定全面、就是该填的信息没填”的情况特别多,很容易因犯诉讼纠纷。)

  • 从平台规则和账号认证情况看,小红书号由甲依据小红书平台的服务协议独立注册,并实名认证,根据《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规定,甲是唯一合法使用权人。

1)《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第2.3条明确规定,小红书号的所有权归小红书平台所有,实名认证人即甲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且不能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故依据小红书平台规定甲是唯一合法使用权人;

2)小红书号在小红书平台认证为个人账号,而不是机构账号或绑定了工会机构的合作账号,更加证明小红书账号与本案无关,甲单独享有使用权。

  • 从实际运营情况看,公司未参与账号运营、未投入运营资源,小红书账号与本次合作无关:

1)甲独立运营小红书号,所有文字宣传稿件均为甲自行拟定,公司从未参与运营;

2)甲自注册案涉小红书账号以来独立掌握该账号的登陆手机号,公司从未登陆、使用、运营过案涉小红书账号;

3)小红书账号中的图片作品均为“对镜自拍”,均是甲独立完成服装搭配、作品风格选择、本人出镜、本人拍摄、本人编辑文案的工作,公司未对小红书号投入过运营资源。

为证明其主张,甲提交以下几组证据:

  • 小红书实名注册信息、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拟共同证明:

1)甲在与公司签约之前已注册了案涉小红书账号,并完成了实名认证,甲独立掌握案涉小红书账号的登陆手机号,公司从未登陆、使用、运营过小红书;

2)《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第2.3条明确规定,案涉小红书账号的所有权归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有,公司享有该账号的使用权,且该账号不能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的事实。

  • 小红书隐私政策,用以证明:1)案涉小红书账号中的作品均为甲原创的图片作品、文字作品、视频作品,甲系以上作品的著作权人,带有甲著作权的作品不具有可转让性;同时,2)案涉小红书账号中包含大量甲的个人信息,已具备甲的人身属性,同样不具备可转让性。
  • 广州互联网法院文章《主播解约后,其抖音账号所有权归自己还是MCN机构?》,用以证明小红书账号的使用权应归甲所有:

1)2021年7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经典案例,认为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的《账号归属协议》仅约束合同签订主体,不直接约束平台经营者。因相关账号的内容创作高度依赖主播,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主播本人劳动、用户喜爱密不可分,故MCN机构并非独立享有账号的财产利益。如MCN机构基于其与主播的约定当然获得账号所有权,会造成账号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违反网络实名制。

2)参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账号的转让需经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主播以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的自媒体账号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账号未完成主体变更公示前,不宜由MCN机构控制主播账号。

3)本案未约定案涉小红书账号归公司所有,更不应认定公司享有案涉小红书账号的使用权,应归甲所有。

  • 广州互联网法院文章《网红表妹悄悄换掉了我的“名”。全国首例“借名”直播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判了》,用以证明——账号虚拟财产价值也应归实际创作人甲所有:

1)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经典案例,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原始注册人。甲作为账号实际使用人,通过个人劳动创造、增进了账号的虚拟财产,该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应归甲所有;

2)这一认定符合以下原则: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成作出的贡献,从效率原则出发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

  • 小红书作品的文案底稿,用以证明:甲独立运营案涉小红书账号,所有文字宣传稿件均为甲自行拟定,公司从未参与运营。
  • 小红书作品的文案展示页面,用以证明:文案中会标明所拍摄的衣服来自于合作淘宝店铺Rockchill,引导读者到合作店铺购买,为了避免硬性广告无人观看,还会同时介绍其他搭配单品的店铺名称,甲已依约完成对合作店铺引流的合同义务。
  • 小红书图片作品拍摄底稿录屏视频及部分截图,用以证明:小红书账号中的图片作品均为“对镜自拍”,均是甲独立完成服装搭配、作品风格选择、本人出镜、本人拍摄、本人编辑文案的工作,公司未对案涉小红书账号投入过运营资源。

法院基于以下理由,判定公司主张案涉小红书账号归其所有并无依据,对公司要求甲返还账号的主张不予支持:

  • 《KOL经纪合约》约定甲根据公司安排重新开设的SNS平台账号由公司注册,该等账号注册后即归属于公司,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小红书账号在合同签订之前甲就已经注册,并不属于上述约定的情形。

参考:(2022)浙0113民初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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