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文标题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似乎公文标题必有“关于”,其实不然,“关于”并不是公文标题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笔者结合公文处理工作体会,谈几点看法。
一、注重“关于……的……”结构
在公文标题中,“关于”充当介词的功能,主要是引出公文事由,并对公文文种进行修饰限制。如《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在该标题中, “关于”首先引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成为介词结构,再对文种“意见”进行修饰。由于事由涉及的主要是一个事件的过程或如何进行某项工作,因此常由动宾式短语、主谓式短语充当。“关于”结构的最大特点是能揭示性质,并带有庄重、严肃的色彩。其结构紧凑,有助于公文标题的严谨。
公文标题实际上是一个偏正结构的短语,其中心词是“文种”,而“事由”是作为定语出现在中心词前面的。语法上,介词短语作动词、形容词的附加成分,主要作状语,要使介词短语作定语,它的后面要加结构助词“的”。
需要指出的是,文种前还可以加必要的修饰限制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办函〔2018〕25号),该文是对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来文的函复。又如“预通知”一般是开会前预先通知受文单位需要准备的事项,“补充通知”是对原有通知的补充说明,还有“若干意见”“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等。“复”“预”“补充”“若干”“指导”“实施”等修饰限制词加在文种前使公文标题更加确切、明了,并非赘余。
二、用好“关于”和“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也就是说,一个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省略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或“事由”。可见,“关于”并非公文标题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很多“令”的标题都没有“关于”,有些“纪要”的标题也没有“关于”,如《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重大项目月度协调会议纪要》。
有时,公文标题中出现“关于对”两个介词连用的情况,要注意介词搭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8〕28号),“关于”与“的通报”是搭配的,“对××”与“予以督查激励”也是搭配的。又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关于”与“的通知”是搭配的,“对××”与“加大激励支持力度”也是搭配的。而《关于对屯留一中南校区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通报》,“关于”“对”两个介词连用就有问题。因有两个介词,就应该有与之搭配的两个中心语,但是这里只有一个,显然“关于”与“的通报”是搭配的。但是“对××问题”不完整,因此,标题中“关于对”属于介词重叠,应去掉“对”或者去掉“关于”。此外,这个标题缺发文机关名称。
有些公文标题的事由,既关涉事情的内容、范围,又涉及具体的对象,针对性很强,这类标题中的介词,既可以用“关于”,也可以用“对”。例如:农业部办公厅给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行文,征求《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书面反馈意见。某省海洋与渔业厅反馈意见的公文标题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语法上没有问题,但字面上两个“关于”不是很顺。而标题《××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将第一个“关于”换成“对”,就恰如其分。
三、转发公文只用一个“关于”
转发公文主要转发上级机关、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转发公文标题的基本形式为:发文机关名称+“转发”+被转发公文主题+“的通知”,以“转发”二字加被转发公文主题作为事由,转发文不用“关于转发”,只保留被转发公文中的“关于”。当某机关在接到上级机关、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时,如果认为该公文对本地、本机关及全局具有指导、借鉴意义,可以“转发”的形式发文至本机关下属的部门、单位,并可在行文中结合实际提出本机关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要求。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8〕28 号)。
转发公文时,标题中应避免使用重复用语和相同的公文种类,文字过长时可进行压缩概括。当多层次地“转发”某个公文时,标题中一般只留一个“关于”、一个“转发”和一个“通知”,可将各级转发机关的意见融入本层机关的转发意见中。例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的转发文,其标题为《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这里有三个“关于转发”、四个“通知”,显得十分累赘,让人读起来别扭,理解起来困难。为使标题简练、流畅,方便理解,可直接转发最高层,标题可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当政府部门需要向下一级政府正式发文时,在经过本级政府审批后,也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也就是说,这种形式是由政府批转转化而成的“转发”。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7〕3 号),这里也不用“关于转发”,而直接用“转发”。为了精简公文、防止公文升格升级,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减少这种“转发”形式,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条例》也明确规定: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 政府同意。
此外,转发上级机关公文时一般要有具体贯彻要求,如果没有具体贯彻要求时,就不宜使用这种转发形式,而改用翻印的形式较为妥当。
(来源:办公室那些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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