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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刀笔吏治天下
史即史书,非专指历史著作,而是泛指吏员的公文书写。“史”在三代之时本指运用文书的官员的特称,所谓“官人百吏”,即周之史官,秦时文法吏与史官也是一脉相承,秦以刀笔吏治天下即“以史治天下”也。
荀子批评“官人百吏”“不知其义,谨守其序”,这就很符合集权的需要,相反士人有着自己的政治理想,想要让皇帝遵循他们的想法,因此也难以为大一统的秦朝所接受,对于始皇帝而言,俯首听命的文法吏,才是富国强兵的得力工具。
战国时,士人搅弄风云,遮掩了文法吏的身影,但事实上,自战国至汉初,都是由文法吏主要承担了官僚行政的运行,乃至到东汉前期,吏都在朝堂上占据优势地位。
秦汉史时,吏的定义也与后世不一,后世九品之外不入流的官员称吏,而在秦汉时,下自佐吏,上自三公丞相,皆属吏。
二 律令秩序
法律规章是维系一个帝国正常运转所必不可少的。秦汉统治者深刻意识到了只有法律规章才能有效地规范行政秩序和官员行为,才能保证行政机器的精密运转。
魏国李悝的《法经》被商鞅所运用,遂成为秦汉法律之祖。秦人尚法治,秦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将行政各个细节、社会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让有危害的行为逃脱制裁。因此早就了秦政苛的恶名。在发掘的云梦秦简中,可见秦律包括《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行书》、《属邦》、《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等。
汉承秦制,直到吕后二年,汉律都是与秦律一脉相承的。在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行政行为和社会行为规范化的需要,法律无限增殖,以至于“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编睹,而况于愚民乎”。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要维护那个社会的主流伦理道德,秦汉法律亦当如此。相较于现代法,汉律规定“一人有数罪,以重罪论之”,采取了重罪吸收轻罪的办法,轻于当下法律。
中华帝国的法属于“官僚制的法”,其立法精神,是把维护皇帝专制、中央集权和保障官僚政治,作为出发点。秦汉王朝时,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律令秩序,由于吏民对法律法令的了解是贯彻法制的基础,所以哪怕是主张“愚民”政策的法家,也很重视法律的宣传与普及。
秦汉时律令的概念是混淆不清的,直到魏晋以下,才出现律令的分化,迈出了法制史上的一大步。
三 以文书御天下
汉以文书御天下,文书和档案的运用,使行政过程变得精密、规范和可靠。自战国而入秦汉后,无文书则不足以御天下,萧何入咸阳后,直奔书府,取走了秦的全部文书图册,为汉王虽出劣势,然最终霸有天下奠定了基础。后世的官员,处理事务也往往喜欢参照“故事”,这里的“故事”是“旧的事”的意思,也就是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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