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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1月5日讯,近期,中国多个地区相继出台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促进该领域的创新和增长。
深圳:明确对低空经济企业资助条件及标准、资助申报和发放、绩效与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资助资金执行管理。
山东:到2027年,低空经济规模达到1000亿元,成为全省经济发展重要增长极和全国创新发展重要策源地。
上海杨浦区:对符合标准的低空经济企业,每家企业补贴最高100万元/年。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就《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的资助或奖励,明确资助条件及标准、资助申报和发放、绩效与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资助资金执行管理。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交〔2023〕5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培育低空经济产业集群,支持低空经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市交通运输局为主要责任单位的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资助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包括: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鼓励创新、追求实效”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结果公开、社会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低空经济企业落户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企业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且合作协议签订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
2.经营范围为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
3.落户实缴注册资本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4.自注册当年起,第二年(自然年,下同)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低空经济领域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
(二)资助标准:
1.按落户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存在直接控股、参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的,仅享受一次落户奖励。
3.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五条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企业在深圳市开展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研发、设计、生产经营等活动;
2.eVTOL航空器或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含缩比机)取得国家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且颁发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
3.政策有效期内有产品交付:eVTOL航空器累计交付量达5架及以上,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累计交付量达10架及以上,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累计交付量达20架及以上。
(二)资助标准:
1.eVTOL航空器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2.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第六条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低空物流配送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2.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
3.新开航线:开通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之后,自开航之日起前2年内企业无相同航线运营或自开航之日起前2年内虽有相同航线,但该航线已停航6个月(含)以上且前2年内该航线未达到过常态化运营标准;
4.航线常态化运营标准: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年度飞行5000架次及以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年度飞行1000架次及以上;
5.飞行架次计算标准:起降点均在深圳市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降点仅有一个在深圳市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
(二)资助标准: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条新开航线达到常态化运营标准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2024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2万架次奖励40万元,之后每增加2万架次奖励4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条新开航线达到常态化运营标准时一次性奖励35万元。
(2)2024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2万架次奖励80万元,之后每增加2万架次奖励8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新开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2.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
3.在线上[如企业官方票务网站、票务APP、票务小程序、第三方OTA(Online Travel Agency,线上旅游代理)平台等或线下(如售票处等)面向公众公开售票;
4.境内航线:批复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常态化运营标准为年度飞行100架次及以上;
5.飞行架次计算标准:起降点均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降点仅有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
(二)资助标准:
1.境内航线:
(1)政策有效期内每条达到常态化运营标准的航线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2)2024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3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架次奖励3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度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
2.深港跨境航线:
(1)政策有效期内每条航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2)政策有效期内每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5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架次奖励50万元。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
第八条培育城市交通新业态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eVTOL商业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2.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
3.在线上[如企业官方票务网站、票务APP、票务小程序、第三方OTA(Online Travel Agency,线上旅游代理)平台等或线下(如售票处等)面向公众公开售票;
4.批复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
5.深圳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航线开通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率先开通并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飞行100架次及以上;
6.航线常态化运营标准:年度飞行100架次及以上;
7.飞行架次计算标准:起降点均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降点仅有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
(二)资助标准:
1.深圳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仅认定一次)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政策有效期内每条达到常态化运营标准的航线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3.2024年,企业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3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架次奖励3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度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4.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不含深圳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奖励)。
第九条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低空基础设施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由社会资本与政府资金合作投资建设;
2.满足无人机测试场、起降场基本运营条件,配置必要的电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服务保障设备,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且向2家及以上运营人开放;
3.项目竣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之后;
4.基础设施实际投入运营6个月及以上。
(二)资助标准:
按照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确认的实际建设费用(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中社会资本的20%进行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资助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每类基础设施的资助上限为:
1.为无人机提供公共试飞等服务的测试场,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个。
2.直升机或eVTOL起降场,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个。
3.物流运输起降场,资助上限为120万元/个。
4.医疗物资运输或商圈即时配送起降点,资助上限为10万元/个。
第十条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获国家民航主管部门认定授牌的民航重点实验室落地深圳,且授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之后;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满足现有政策资助条件。
(二)资助标准:
1.民航重点实验室按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实际发生的总投资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联合体成立的由其中一个单位进行奖励申报,每个民航重点实验室仅接受一次奖励申报。
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深圳市现有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交流推广活动资助项目
(一)资助条件:
1.在深圳市举办的围绕低空经济主题且有助于提升深圳市低空经济行业影响力的会议、论坛或展览;
2.事前获得国家、省、市级批复(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级的,区级批复等效)、列入年度重点任务清单或落实上级部门任务;
3.事前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举办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之后。
(二)资助标准:
1.以市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名义主办的,按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以社会机构名义主办的,按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实际费用的20%给予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3.同一申报主体每年获得的资助不超过300万元,联合举办的活动由其中一个主承办单位进行资助申报,每个活动仅接受一次资助申报。
第三章资助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和上级部署,下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应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补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申请。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和复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复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资助审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主体名称、资助金额、与资助条件相关的主要信息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对情况进行复核,并反馈给异议单位或个人,异议属实且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取消申报主体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相关异议不成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助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资助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安排。2024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6亿元,2025年不超过2.2亿元,2026年不超过2.1亿元。各年度资助金额不进行调剂,如经审核的资助项目总额超出年资助总额,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资助项目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省市或深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深圳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依法依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实行失信惩戒的。
(三)企业存在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
第四章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跟踪、检查资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资助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资助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细则》或《若干措施》。
第十九条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自觉接受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续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及其他重大恶意违法行为,或不配合全市重大活动安排、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职,确保复核材料真实有效,并为申报主体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主体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山东:到2027年 低空经济规模达到1000亿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其中提到,到2027年,低空产业实现高端化跃升,培育10家以上产业链龙头企业,1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低空经济规模达到1000亿元,基本形成济南、青岛市两核引领,东营、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滨州等市多点支撑的低空经济发展新格局,成为全省经济发展重要增长极和全国创新发展重要策源地。
低空经济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为抢抓重大发展机遇,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行动方案。
山东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5-2027年)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使命担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融合、超前布局,汇聚政产学研用优势资源,以智慧化、高端化、融合化、绿色化为导向,以构建服务保障新体系、激活创新驱动新引擎、拓展低空应用新场景、培育低空产业新业态为重点,聚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到2027年,全省低空飞行综合保障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打造省级综合飞行服务站和3个以上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建成35个通用机场、400个数字化低空航空器起降平台。科技创新具有国际影响力,建成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15家以上,核心技术研发取得重大突破,部分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商业化应用场景丰富多元,形成10个以上标杆应用场景,开通50条以上市内无人机航线和20条以上城际无人机物流航线,载货无人机实现常态化飞行,载人无人机实现商业化飞行。低空产业实现高端化跃升,培育10家以上产业链龙头企业,1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低空经济规模达到1000亿元,基本形成济南、青岛市两核引领,东营、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滨州等市多点支撑的低空经济发展新格局,成为全省经济发展重要增长极和全国创新发展重要策源地。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服务保障筑基行动。
1.构建协同高效的低空飞行服务网。建设省级综合飞行服务站和全省智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系统,实现“一窗口申请、一站式审批、一张网通管”功能。支持各设区的市根据低空飞行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融合飞行管理需求。(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2.构建开放融合的低空飞行航线网。对全省空域进行分类划设,编制全省低空数字空域图,建设数字空域孪生系统。制定低空空域协同运行管理办法,推动低空空域灵活转换、动态使用,精细划设支撑多运营人的融合飞行公共航路航线,基本实现全省低空空域无缝衔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3.构建全域覆盖的低空智联网。综合运用“北斗+ADS-B+5G-A+甚高频”技术,设区的市政府与民航部门协同开展监视通信设施设备建设,鼓励运营主体建设无人机识别、定位、导航、气象等配套设施,实现对空中目标不间断监视和与飞行员(操控员)实时通信,构建设施互联、信息互通的低空智联网。(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气象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4.构建智慧绿色的低空基础设施网。支持在支线运输机场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设施,打造枣庄、日照运通融合标杆机场。编制低空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加快推进泰安仪阳、德州庆云等通用机场建设,支持在符合要求的海岛、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布设低空飞行起降平台。鼓励运营主体与龙头企业共建多场景、多层次的起降设施,保障无人机起降、停放、充电、运输等功能。支持设区的市聚焦前沿领域,推动建设一批智能化、绿色化、集成型、多用途的融合飞行保障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
(二)实施技术创新赋能行动。
1.打造创新平台。聚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优势,协同参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创建。建设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山东分中心、省级无人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省人工影响天气无人机技术与应用联合开放实验室。支持龙头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绿色、智慧、安全技术创新联合体,建设未来空中交通装备创新研究中心,体系化推进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支持省内企业与京津冀、长三角等区域科研机构形成研发—验证—制造产业链。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科研机构在我省建设前沿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在创新创业大赛中增设低空经济行业,激发各界创新动能。(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与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
2.推进技术攻关。瞄准智慧化方向,开展精准定位、感知避障、自主飞行、光电探测、智能集群作业、反制及抗干扰等核心技术攻关。以电动化为主攻方向,兼顾氢动力、混合动力等技术路线,加快航空电推进技术突破和升级,开展高效储能、能量控制与管理、减排降噪等关键技术攻关。推进高性能导航控制、高宽带链路、卫星互联网通信、5G地空通信、低空智联网等新技术研究与验证,基于统一的时空基准,形成全天候、高精度、高并发、大容量的省级北斗时空数据综合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
3.激发创新动能。发挥枣庄、东营、烟台、威海、临沂、聊城、滨州等市航空材料加工制造优势,加强高性能纤维、高端铝材、功能陶瓷、半导体关键材料技术创新。支持济南、青岛、枣庄、烟台、日照、临沂、滨州等市推进精密元器件、核心传感器、无人机发动机、任务载荷设备等核心零部件研制,提升国产化能力。开展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大载重长航时特种无人机、中轻型民用直升机等产品研发,建成国内重要的低空产品研发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标准引领。加强与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民航)对接,根据研发、制造、适航认证、运行、保障等全生命周期标准需求,鼓励和引导全省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制定无人机基础、技术、管理、行业应用等标准,加速推广应用。与民用无人机适航审定中心、运行检验中心等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适航审定、验证试飞业务。促进标准、专利与技术协同发展,引导企业将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融合。(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5.促进成果转化。定期发布低空前沿技术应用推广目录,依托山东科技大市场,对低空成果进行发布,举办对接展会,推动供需精准对接。遴选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专业机构,构建科技服务和技术市场新模式。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激励政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实施应用场景拓展行动。
1.构建无人机智慧物流体系。支持济南、青岛、东营、烟台、临沂、滨州等市依托龙头物流企业,研究低空物流解决方案,开通无人机B2B、B2C物流配送航线,布局“干—支—末”无人机配送网络,探索“无人机+无人车+无人仓”智慧物流新模式,推动城市、乡村、山区、海岛等新兴场景无人机配送大规模应用落地。(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2.加速城市空中交通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支持eVTOL等智慧空中出行(SAM)装备加快市场应用,适应未来城市空中交通安全高效运转需要。打造“沿黄飞”“跨海飞”短途运输品牌,推进“干支通”衔接互联,培育商务出行、空中摆渡、私人包机等载人空中交通新业态,满足灵活多元出行需求。(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3.打造航空应急救援体系。以森林消防、海上救援、危化品事故救援为重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快无人机在应急救援领域应用,推动构建有人无人、高低搭配、布局合理、协同高效的航空应急救援体系。深化济南、青岛市航空医疗试点,总结推广试点成果,扩大航空医疗救护应用范围。探索实施低空警务试点,广泛开展巡逻防控、侦查搜捕、交通执法、应急处突等工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4.拓展新型低空消费市场。依托济南、青岛等重点旅游城市,成立跨行业联盟,培育低空旅游、航空运动、私人飞行和公务航空消费市场。支持黄河沿线、仙境海岸、红色沂蒙等重点旅游区,利用轻小型固定翼电动飞机、新能源无人机、eVTOL等新型航空器,开发多样化低空旅游产品。推动在莱芜、商河、蓬莱、栖霞、费县、岚山等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开展飞行体验、航空跳伞等消费飞行活动,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空运动赛事和展览,打造航空运动集聚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5.促进传统通用航空业务规模化运行。全面推广绿色农业、现代农业植保作业,加大植保无人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力度,开展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和高质量作业试点。支持开展传统通用飞机飞行员、无人机操控员等专业人才培训,推动航空培训增量提质。鼓励拓展无人机在电力巡线、交通巡检、生态监测、航拍航测、人工影响天气等场景的商业化应用。(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6.建设低空标志性应用新场景。定期遴选发布低空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和推荐目录,建立优秀案例和解决方案库。依托济南、青岛都市圈,打造绿色集约的产城融合场景,引导各县(市、区)开发特色化标志性场景。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针对原创性、颠覆性技术,建设早期试验场景,引领技术迭代突破。鼓励企业面向应用场景开展创新研发,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四)实施产业能级跃升行动。
1.开展招大引强。制定低空经济产业链分布图,大力引进eVTOL知名研发制造企业、工业无人机链主企业、物流龙头企业、商业化应用企业和重点研发机构,推进融链固链工程,加快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
2.建立验证体系。引进无人机系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试验认定机构(CNAS)、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CMA),支持工业级无人机、eVTOL本地化质量检验检测及适航认证。鼓励日照、临沂、滨州等市建设无人机综合应用测试场,开展无人机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及符合性研究测试,为试飞试验、定型鉴定、人员培训等提供服务保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
3.培育优质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强化对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的引领和协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增强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低空经济发展平台,建立完善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与龙头企业错位发展,深耕细分领域,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性能,培育一批知名品牌产品,打造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推动设区的市政府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精准制定专项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产业集聚。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日照、滨州等市在产业配套、协同创新、推广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基础优势,打造低空经济总部集聚区和产业融合发展区。支持枣庄、烟台、临沂等市建设低空产业综合制造园区,淄博市打造无人机产业创新集聚区,枣庄、东营、济宁、泰安、威海、德州等市打造新型航材集聚区。引导县(市、区)结合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精准培育低空经济产业,打造特色园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
5.构建产业生态。汇聚龙头企业、行业组织、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等,推动开展低空经济产学研融合交流。强化统一大市场下的标准互认和要素互通,打造低空产业创新联合体,构建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产业生态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要健全优化低空经济推进和空域协同管理机制,明确职能分工,强化跨部门协调,统筹低空空域协同管理和低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重大事项。推动制定山东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研究出台山东省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建立专项资金、产业基金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推进低空经济领域保险产品创新。发挥山东省低空经济协会作用,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军地共育、内培外引,主动吸引退役空管人才加入。加快培育低空领域专业人才,推进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精准育才,大力引进全球低空领域高层次人才。推动建立一批航空科普教育场所,培育低空文化。坚持审慎包容、稳妥有序原则,全面推动法规标准、基础设施、人员能力等配套建设,依据职责分工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联合监管机制,统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电磁环境管控,形成全过程、可追溯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空防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省交通运输厅、省委金融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山东金融监管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海杨浦区:对符合标准的低空经济企业,每家企业补贴最高100万元/年
上海杨浦区政府印发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到2027年,低空经济产业创新策源力、集群显示度、示范场景吸引力大幅提升。持续放大“杨数浦”品牌效应,依托杨浦数字经济集聚、科教资源丰沛、应用场景多元的特色优势,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创新高地和商业应用高地。
杨浦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年)》和《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壮大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上海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有关部署,抢占低空经济发展先机,布局未来空间产业新赛道,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
到2027年,低空经济产业创新策源力、集群显示度、示范场景吸引力大幅提升。持续放大“杨数浦”品牌效应,依托杨浦数字经济集聚、科教资源丰沛、应用场景多元的特色优势,打造低空经济产业创新高地和商业应用高地。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因地制宜有序开展商区、校区、园区、社区等低空无人机物流配送商业应用,培育低空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集聚一批上下游企业。
二、支持对象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研发制造,飞控系统、导航系统、通讯系统相关的软件信息服务及应用,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
三、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开设低空航线服务。对在杨浦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空域或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分类别给予资助: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元/架次给予补贴,起飞重量超过25kg且不超过150kg中型无人机按照20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100万元/年。对新开设航线的企业,每条航线首年度完成5000架次飞行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最高100万元/年。
第二条 支持多场景应用。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杨浦区面向大众开展低空文旅、低空科普、航拍娱乐、惠民促销等活动。支持低空消费场景,支持发展低空航空器的飞行体验和游览。扩大杨浦区在应急救援、医疗物资配送、违建巡查、公安巡逻、城市消防、国土测绘、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无人机、直升机等低空飞行器应用。支持企业揭榜挂帅参与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开发建设,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为实际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引导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核心零部件、基础材料等技术瓶颈突破,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和转化应用的揭榜项目,成效显著的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投入金额的10%-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第四条 鼓励共建创新平台提供专业服务。鼓励重点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低空经济创新联合体等创新平台,经认定后,给予创新联合体产学研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鼓励创新平台开展低空仿真验证、检验检测、适航认定、职业培训等专业服务,纳入长三角双创券予以支持。
第五条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在杨浦区新建或升级改造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包括低空信息基础设施(低空CNSD通信/导航/监视/反制、气象监测、数字底座、监管调度平台)、地面配套设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备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等)以及全空间无人系统相关基础设施等。
第六条 引培低空经济企业。积极引育低空经济总部型企业,对于新引进的具有总部功能的低空经济企业或特别优质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重大功能性总部项目补贴;对于市级创新型总部企业,按照市级政策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被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市级、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积极引培对区低空经济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投资促进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
第八条 创新低空经济金融服务。引导区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设立早期投资基金,聚焦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和优质低空经济企业,专注“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低空经济保险标准建设,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低空载人航空器的专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
第九条 支持打造低空经济品牌活动。对于具有国际影响力、较强品牌知名度的大型活动,经事前认定备案,按实际支出额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第十条 建立健全协同服务机制。建立区政府领导牵头的低空经济工作专班,协调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点事项。工作专班由区科技经济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绿化市容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区与市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区低空飞行领域的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
四、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 施由区科技经济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技经济委会同 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制定,并负责扶持政策的绩效管理。本政策措施与相关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本区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财联社 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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