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779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民法典》逐条解读——第779条【定作人监督检验】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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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的规定。

【法条解读】

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这也是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

监督检验主要是指对进度、材料的使用、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进行的检查。不少国家和地区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均涉及了定作人监督检验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1662条规定,定作人有权监督工作进展的情况并由自己负担费用检查工作完成的情况。在工作过程中,当查明不是根据契约确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实施其行为时,定作人得确定一个适当的期限,在该期限内承揽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条件完成工作;当确定的期限无益地流逝时,则契约得被解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715条规定,定作人在不干预承揽人活动的前提下,有权在任何时间对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进程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如果承揽人未及时着手履行承揽合同或者工作进行十分缓慢,致使工作显然不可能如期完成的,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在工作进行期间已清楚表明该工作将不能以应有的方式完成,定作人有权给承揽人指定合理的期限消除瑕疵,而承揽人在指定期限不履行该项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解除承揽合同或者委托他人承担修复工作,该修复费由承揽人负担,同时定作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对此的规定是,加工服务在顾客提供的地点进行的,顾客得以合理的方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就使用的工具和材料、服务的履行以及被加工物为检查或监督,但顾客并无检查及监督义务。没有或者不充分的检查或监督不能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或减轻加工人的责任。即使顾客就加工过程有受领、检查或监督的合同义务的,前句规定亦得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享有监督检验权,但定作人行使这一权利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这里“必要”的含义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如承揽人是否使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工作等。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承揽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换。

二是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给承揽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不得影响承揽人正常的工作秩序。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中约定监督检验时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合同中未约定监督检验的,定作人在监督检验承揽工作前应当与承揽人协商确定监督检验的方式、时间和内容;未达成协议的,定作人在检验前应当通知承揽人监督检验的时间和内容,以便于承揽人对自身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承揽人可以拒绝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虑到承揽合同独特的合同性质与特点,本条专门规定了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监督检验的法定义务。承揽人不得以合同对此未作约定而予以拒绝。承揽人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在监督检验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承揽人应当及时采纳,以改进自己的工作,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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