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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通俗来说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既包含常用的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的单用途预付卡,也包括各类购物卡等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发卡时/充值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或者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故此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消费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购买预付卡的账务处理
1、购买预付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提醒: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公司购买预付卡给员工发过年福利。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 —预付卡
加油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曾做出特殊规定,且全文有效。
开票规则如下:
1、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2、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对于预付卡业务一般只能开普票,都开不了专票。只有当预付卡业务为成品油业务,且以单位记名卡消费,且购买或充值时未开普票的情况下,可于消费后取得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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