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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 单 传 输
错误案例解析
海关56号公告于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一些企业在舱单传输过程中遇到了被系统退单的困惑。那么,系统退单的提示都有哪些?我们又该如何防止退单?下面将通过代码截图对比,为大家详细介绍舱单传输注意事项。
预配舱单常见退单情况
预配舱单数据项包含必填数据项和条件数据项,学会正确、完整地填制这些数据项,是舱单传输的必备技能。预配舱单数据项的填制条件如下:
01
条件项填制错误(未填、填制不规范)
当提单为记名提单时,收货人代码、收货人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等条件项为必填。
错误示范:条件项未填。系统退单提示:“21140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代码”、“21141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信息中的国家代码”、“21142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联系号码”;
当提单为指示提单,通知人名称必填。
错误示范:条件项填制不规范。系统退单提示:“21145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通知人名称不能为TO ORDER”
案例一
系统退单提示“21140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代码。”
案例二
系统退单提示“21141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信息中的国家代码。”
案例三
系统退单提示“21142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联系号码。”
案例四
系统退单提示“21145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通知人名称不能为TO ORDER。”
|56号公告知识点
一、条件项,是指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当提单为指示提单(TO ORDER/TO THE ORDER)时,条件项不填;当提单为记名提单时,条件项必填(前3个案例中,收货人代码、收货人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为必填)
02
必填项填制错误(未填)
卸货地代码、收货人名称、发货人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发货人国家代码为必填项。
错误示范:必填项未填。系统退单提示:“21150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需要填写卸货地代码”、“ 21151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需要填写收货人名称”、“21152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需要填写发货人代码”、“21153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需要填写发货人联系号码”、“50004 请填写企业类型代码或国家代码!”
案例一
系统退单提示“21150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需要填写卸货地代码。”
案例二
系统退单提示“21151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需要填写收货人名称。”
案例三
系统退单提示“21152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需要填写发货人代码。”
案例四
系统退单提示“21153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需要填写发货人联系号码。”
案例五
系统退单提示“50004 请填写企业类型代码或国家代码!”
03
AEO选填项填制错误(填制不规范)
未经AEO认证的企业,不出现此字段; AEO认证企业,填写格式为“大写字母”+“数字”。
错误示范:选填项填制不规范。系统提示:“21154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必须仅为大写字母加数字的格式。”
案例(多个)
系统退单提示“21154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必须仅为大写字母加数字的格式。”
以下是正确示范:
示范说明——AEO企业正确填制规范如正确示范1所示,填写格式为“大写字母”+“数字”;未经AEO认证企业如正确示范2所示,不出现该字段。
04
企业代码填制错误(填制不规范)
国家代码与收货人代码要匹配,根据附件40《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填写。
错误示范:未匹配。系统提示:“50001 企业代码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
案例一
系统退单提示“50001 企业代码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
示范说明——根据56号公告附件40《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国家代码“ES”对应企业代码“EUROPEAN VAT NUMBER”或“NIF”。
05
货物简要描述填制错误(填制不规范)
舱单品名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防止笼统、难以辨认。
错误示范:品名纯数字,难以辨认。系统提示:“50002 货物简要描述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
案例一
系统退单提示“50002 货物简要描述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
原始舱单常见退单情况
原始舱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如下:
01
条件项填制错误(未填)
当提单为记名提单时,收货人国家代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等条件项为必填。
错误示范:条件项未填。系统退单提示:“ 11141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信息中的国家代码”、“11143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名称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
当提单为指示提单时,通知人名称、通知人联系号码等条件项为必填。
错误示范:条件项未填。系统提示:“ 11150 不接受传输,填写通知人名称后,必须同时填写通知人联系号码”
案例一
系统退单提示“11141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信息中的国家代码。”
案例二
系统退单提示“11143 不接受传输,收货人名称不是TO ORDER时,必须填写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
案例三
系统退单提示“11150 不接受传输,填写通知人名称后,必须同时填写通知人联系号码。”
|56号公告知识点
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也要填写。上述第三个案例中,通知人名称与通知人联系号码存在关联关系。
发货人代码、发货人国家代码为必填项。
错误示范:必填项未填。系统退单提示:“11157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需要填写发货人代码”、“50004 请填写企业类型代码或国家代码”
案例参照预配舱单
规范收货人AEO填制
系统退单提示:“11161 报文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必须仅为大写字母加数字的格式。”
错误示范:未匹配。系统退单提示:“50001 企业代码不符合填制规范,海关审核不通过!”
对于退单等问题的补充解答
Q
收发货人、通知人代码、收发货人联系电话,如何填写?
对于56号公告填制条件为必填的数据项,不填或者不按规定填写会被退单。
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是各国的企业识别代码类型的缩写,如境内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缩写为“USCI”。
按照相关要求,企业代码一栏应填写“代码缩写+企业代码”,未列在《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应当填写实际法定企业注册代码,填写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
没有企业代码的机构,填写格式为“9999+NONE”。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格式分别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8888+身份代码”。
无法提供收发货人联系电话的,填写“00000000”。
填写信息不实的舱单电子数据,海关不会退单,风险部门会对其加大风险分析力度,提高布控查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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